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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_

来源: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5-19 17:0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无地域时间限制等优点吸引着众多消费者?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网络交易进一步得到确认和积极鼓励,但实践中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消费者知情权

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无地域时间限制等优点吸引着众多消费者?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网络交易进一步得到确认和积极鼓励,但实践中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仍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

①市政公用设施缺乏管理。“三供”——供水、供电、供气起初是企业自建配套设施但后来无力管理,目前仅仅维持基本水平。社区道路的整体建设时间早,同时又缺乏日常的管理和维护,给居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另外,社区道路的建设年代不同,建设标准不一,导致道路在勾通与连接上存在不协调性。②公共服务设施低效运营。泰煤机厂家属院的公共设施一般建于20世纪60至70年代,旧有的公共设施不符合现代社区建设的标准。泰煤家园的公共设施普遍存在数量少、无法满足居民现实需要,利用率低并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等问题。物业对公共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日常巡检重视程度低,导致大量公共设施处于低水平运营状态。

一、知情权之相关理论

1.相关理论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真实充分而全面知悉其各项信息的权利?一方面,虚拟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方式相比,差异巨大?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以及远程性都决定了网购消费者并不能在接触商品或服务的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具体的真实感知,导致顾客自身所感受到的与实物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由于远程性所导致出现的网络购物所特有的物流问题,退换货问题也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受到了严重的约束?其中重要的是,很多网络卖家都是通过仅仅建立在网络平台上的简单描述与展示向顾客说明产品或服务的,顾客大多情况下都是只能从卖家自己描述的商品详情中了解购买信息,这使得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无法传达到买家手中。随着社会发展网络信息量以及新兴事物的增加,越来越多地考验着买家的知识水平与理解能力,这使得商品真实信息更加难以被掌握?

2.常见侵权情形

经营者在描述商品或是服务过程中,频繁使用夸张词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产生错误认知,这种属于广告虚假宣传?现大多通过电子技术对商品的真实图片,描述文字进行过度处理,导致消费者所认为的商品与真实商品存在较大差异,更有甚者,大量添加虚假商品信息,隐藏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网络购物的远程性导致了消费者选择可靠并值得信赖的商家就只能通过查看商家信誉即信用等级来决定?信用越高,商家口碑越好的这种观念导致许多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以达到更多目的,就在商家信誉上大做文章?例如刷单,通过佣金方式鼓励他人多购买自己的产品,提高销量,以此获得顾客注意?

宏观上,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法律在法律层级上不高,效力较弱,无法起到足够的规制?例如2 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开始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第三方网络交易经营管理办法》也同样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数据集1有207个样品,包含X2F、B2F和C3F 3个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各59个样品;数据集2有200个样品,包含X2F、B2F、C3F和B2R 4个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各50个样品。从图1可见,经过处理所采集到的光谱图像有效地消除了光谱的基线漂移现象。

二、网购消费者知情权之缺陷

1.个人信息缺乏系统保护

此外,网络经营者通过规避告知义务侵犯权益?首先,故意遗漏不利于自身的重要信息,包括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比如网络销售化妆品时,笼统地以纯植物,不含化学成分对商品加以描述,却不对皮肤敏感等特殊人士进行警示小心使用?其次,给消费者获取信息设置障碍?许多商家虽提供了有关商品信息的内容,但常将其放置在难以发现的网页隐蔽处,有的还出现英文标示,设置隐蔽链接甚至是无效空白页,给消费者了解真实信息提供了相当大的障碍?此外,设定复杂难理解的商品描述及合同内容?由于消费者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很多专业知识不能完全理解,有时甚至因为合同程序纷乱复杂往往难以对其进行仔细研究,而是直接跳过该项内容,点击同意导致错失了交易过程中的许多重要维权信息?至于售后方面,经营者在达成购买合同过程中,不及时甚至故意不对物流、售后、发票以及退换货方面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导致真正出现纠纷时难以确定责任承担者?更有甚者,经营者在售后故意设置许多条款,例如售后的不合理时间限制,或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应票据,而实际上消费者并未获得任何票据等情况?

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销售平台其实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消费者信息?这些信息包含必须收集、可收集和隐私三种,现实中频频出现消费者隐私被泄露的行为,例如最近的脸书信息泄露事件以及 2018年通过暗网大肆销售用户个人信息的严重事件,都说明购物平台作为第三方的信息储存者在信息保密方面的工作并不到位?而行政部门主要依赖监管维权的传统做法开展各种监督,实际查办的网络购物违法案件并不多,通常以罚款了事,威慑力不强,各部门交叉管理混乱,而消协因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仅只能被动地干预消费者纠纷,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

2.平台监管不力,政府和社会监管缺位

微观方面,立法存在诸多缺陷,网络交易的每个环节都缺乏足够的管控?2019年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在第23条首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但仅通过原则性条款来杜绝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显然是缺乏明确标准的。进一步说,电子商务中经常会出现通过消费者电子签名来确认支付的情形,那么电商平台很有可能从中获取消费者的电子签名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必然是消费者的损失?在当前环境下,通过网络电子方式获得个人信息并进行倒卖获利的犯罪现象已不在少数?另外,规范经营者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同时未对经营者在知情条件下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惩处进行规范?

3.司法救济困难

针对商品及服务信息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应当对具有潜在危险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并对问题一旦发生后的处理方式作出具体解释?尤为重要的是信息本身必须易于获取,真实准确;信息必须充分完整,不得避重就轻,隐瞒不利的信息?《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根据12321举报中心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信息,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成为网络活动中的重大安全隐患?因此信息保护方面,必须对第三方电商平台违法行为规定详细的惩罚规则,比如在第三方平台明知或应知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遭到泄露时应承担相应具体责任?

三、知情权保护之优化

1.健全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立法

首先,责任主体身份不易确认?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对于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不够完善,责任主体往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经营活动?其次,管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消费者进行诉讼?网络交易中的纠纷多牵扯到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远程性恰恰使得消费者在确认地域管辖时难度大大增加,耗时耗力?另外,消费者的文化素质水平影响着证据获取及采集,很多消费者由于网上电子数据的难以获取等原因放弃取证?

2.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

2012年新修法律增加了小额诉讼制度,根据该规定许多涉案金额较低的案件都安排在基层法庭审理?但是电子商务中涉及到的诸多产品由于标的小,即使使用小额诉讼也是浪费大量时间精力,消费者不得不放弃?因此建议以中国消协为基础,创建一个网络交易纠纷在线解决平台,专注于解决网购过程中较小标的以及争议不大的消费者纠纷,相应在举证责任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向经营者倾斜,并且在受理过程中使得证据电子化简便化,在一定程度上放开固有的诉讼方式,方便信息传输交流,重视证据方面的采集与了解?例如上海浦东新区就在 2013年正式上线网购纠纷调解服务平台,直接在网上受理投诉,提高纠纷解决速度?消费者将可在“浦东新区网购纠纷调解平台”上点评联盟成员社会评价,结果将进行公示,实现实时监督?

3.畅通网购的司法救济途径

首先,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监管队伍网络化管理,进行网络监管信息化建设,使得各部门达到信息共享互通?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向工商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工商管理部门对申请者予以初步的核查,据此划分级别,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级别的电子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可以查询,这样尽可能保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真实,减少网络欺诈?其次,消协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可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必须不断加强,增强消协本身的监管力度,使得市场的经营秩序更为顺畅有序?

采取厦门市民宿POI数据,运用最邻近指数、核密度估计法、标准差椭圆法研究厦门市民宿的分布格局、集聚中心与发展方向,并分析其影响因素,发现厦门市民宿的空间分布受多种因素影响,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

4.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浏览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对所选商品的具体信息一定要充分了解,多多进行比较筛选,多去询问,不要人云亦云,要有自己的正确判断?在购物的整个过程中不要放弃警惕心,对类似于免费,大甩卖等词语适当注意,一分价钱一分货,平时要有保存与商家聊天记录的习惯,以免在事后出现问题时难以分清责任,导致纠纷难以处理?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必将带来更多的棘手问题,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还在路上,只有不断细化才能平衡消费者、商家和第三方平台的权益?在法律方面应当更注重理论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出发制定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以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及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繁荣发展。

从中国向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商品结构来看,主要涉及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出口金额为1165.9亿美元;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等商品,出口金额为920亿美元。

参考文献:

[1]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张靖.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冷却期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王丽芳.论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J].市场论坛,2008(3).

[5]张严方.消费者立法保护体系的完善[J].中央政治青年学院学报,2015(1).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4564(2019)06-0053-03

收稿日期:2019—05—08

作者简介:鲁雁南(1995— ),女,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文章来源:《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ybjyxyxb.cn/qikandaodu/2020/0519/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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